2022年以来,全国因违规施工和电气焊作业已先后发生5起重特大火灾事故(9.28吉林长春、11.28河南安阳、3.27河北沧县、4.17浙江武义、4.18北京丰台),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规范施工和电气焊(割)作业行为,系统防范化解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割)作业安全风险隐患,根据《广东省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割)作业综合治理工作方案》(粤消安办〔2023〕35号)要求,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违规施工和违规电气焊(割)作业(以下简称“两违”)综合治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推广平台,科学监测运用。用工方和作业方可通过粤商通“广东社会消防安全管理平台”(society/login)中的动火作业管理模块双向扫码,实现核实作业人员持证信息、作业现场管理事项提示和作业过程安全规范提醒等功能,并通过平台实施动火作业审批或备案。
(二)强化源头监管,集中实施“六查”。各负有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按照法定分工负责,一查电气焊(割)作业人员是否持准入类证书上岗,证件是不是合乎法律有效;二查动火作业管理制度是否规范完善;三查动火作业审批是否严格;四查现场监督管理是否流于形式;五查安全防范措施是不是到位;六查外包、分包、转包是不是真的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等行为。
(三)规范作业管理,开展专项整顿。各企业要对无证人员,应依法予以辞退或转岗;对有证人员,相关企业应开展再教育、再培训,重点强化“四项实操”能力(作业前安全检查能力;熟练使用消防器材能力;按规操作焊接设备能力;作业后消防检查能力),做到“五必修”(电气焊(割)作业法律和法规标准;防火防爆需要注意的几点;安全用电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管理规定;事故警示教育课程)。
进行施工和电气焊(割)等动火作业前,必须经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后才可以进行,应办理明确动火部位和时间的动火许可证。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审批:1.动火作业人员不具备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的;2.五级风以上室外动火作业的;3.需要动火作业的区域,未与使用、营业区域进行防火分隔的;4.现场未准备必要灭火器材的;5.作业面周边可燃物未清理的或与无法移除可燃物间未采取封堵、遮挡等隔离措施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营业时间进行电气焊作业的。
电气焊等动火作业过程中,作业单位负责人对每次每个动火作业点都要指定一名安全员进行现场全程监督,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安全员应责令停止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继续作业:1.动火作业人员未佩带个人必备防护装备的;2.未严格按照动火操作规程作业的;3.动火装置、设备、管线.使用气焊进行焊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小于5米,二者距离动火点小于10米的;5.室内作业场所通风不畅,不能确保泄露气体排出的。发生火情后安全员要在第一时间组织应急处置并报警。
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完成后,安全员负责组织动火作业人员清理现场,切断动火设备电源、气源,清除现场残火,由安全员反复巡查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向作业单位负责人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开作业现场。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单位一定要如实填写动火作业台帐,并由相关责任人员签字备查。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未依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项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做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三)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实施工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或过失引起火灾的: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六)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在高层民用建筑内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未履行动火审批手续、进行公告,或者未落实消防现场监护措施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综合治理工作期间,有关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一批“两违”行为,对违法作业人员和用工企业、实施工程单位实施“一案双罚”,并做到“通报一批、约谈一批、联合惩戒一批、停工整顿一批、典型案例曝光一批”。
全市生产经营单位要立即对本单位施工和电气焊(割)作业开展一次全方位自查自纠,核查作业人员持证、安全培训教育、作业监护、现场安全管理和风险辨识等情况,逐项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完善电气焊等动火作业审批和管理制度。要尽快组织并且开展一次全员安全大培训,重点突出动火作业管理、火灾逃生、动火作业典型事故案例等内容,做到不漏一岗、不漏一人,做到“人人讲安全,个个会应急”。
广大群众、企业员工可通过“12345”等平台举报违规“两违”行为,由相关监管部门按程序规定及时予以核查处理,并依法对举报人员实施奖励。对恶意提供虚假线索的,将严肃追究法律责任。